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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會辦理清寒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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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三月一日至四月二日向各縣市榮服處申辦

(本報訊)輔導會九十五學年度下學期清寒榮民子女獎、助學金,為配合本學期二月廿六日開學日,申請時間順延自三月一日至四月二日止,請榮民、(遺)眷於上述時間向各縣市榮服處申辦,逾期不予受理。 獎學金核發對象:支領一次退伍金、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榮民或其遺眷。且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(構)。但具低、中低收入身分之工級、約聘僱人員,且未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,不在此限。 助學金核發對象: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(以下稱就養榮民)或其遺眷。獎、助學金,僅能擇一申領,不得同時申領。 獎、助學金申請條件如下:一、獎學金: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、學院、專科(以上含進修部)、高中(職)(以上不含公、軍費生),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,操行乙等(七十分)以上;公立國中、公立國小,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,操行不得記(或累記)大過一次以上。二:助學金: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、學院、專科(以上含進修部)、高中(職)(以上不含公、軍費生)、公立國中、公立國小。 獎、助學金申請規定為:一、本規定所稱子女,指申請時在學,未滿三十歲、無婚姻關係、無職業且不具榮民身分之榮民子女。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,視為無職業。二、子女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、空中學校、補習學校、暑、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,不得申請子女獎學金或助學金。三、榮民子女前一學期休學、輟學無成績單、延長修業年限、重(補)修、輔系、雙主修、教育學程者,亦同。四、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,不予核發,已核發者得追回之。涉及刑責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 申請檢附文件如下:榮民證、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影本;申請子女獎學金者,另須檢附前一學期具智育、操行(國中、小無操行分數者須附有獎懲紀錄)之成績單影本。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,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,得免繳成績單影本。學生證如為IC卡而無註冊章者,另應繳交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影本。 獎、助學金核發金額:大學、技術學院、五專後二年、二專:新臺幣四、五00元。五專前三年、高中(職):新臺幣二、五00元。國中、國小:新臺幣五00元。 以上各項條件若有更動,以輔導會最新規定為主。(點閱次數:840)